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因为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所以对程序要求比较严格。但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可能导致退房的情况出现。出现退房情况归集起来主要有四种原因:一是购房者违约;二是卖方违约;三是双方都不违约,但双方就退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四是双方都违约,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在买卖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不同及所处的阶段不同,办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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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房子无法过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 2、未解除抵押的房产; 3、业主离婚未办理析产登记的房产; 4、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房产; 5、伪造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书进行出售的房屋; 6、卖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 7、拖欠相关税费的房产。
如果是因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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