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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如何

2022-05-18 1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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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8 回复

专业分析: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附表13),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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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先行登记保存由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保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药品监管执法存在监管人员能力欠缺、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问题。直接影响监管工作质量。对于药品这种特殊的商品,只有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其安全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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