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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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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附表13),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食品安全管理以基层为主,但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较弱。尤其在乡镇一级,由于没有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机构和人员,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为了加强基层和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解决这些地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这里要指出两点:一是设立派出机构的具体形式可以灵活掌握,不仅可以在每个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还可以在几个乡镇组成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二是派出机构应当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执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派出机构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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