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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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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