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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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名字。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工作的内容以及工作的地点。 第五、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 第六、劳动报酬。 第七、社会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内容的解释是法律规定了单位的定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并且赋予了劳动者救济途径,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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