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的内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内容的解释是法律规定了单位的定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并且赋予了劳动者救济途径,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