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根据甲方的邀请,给甲方承建一座商业楼,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具体约定了工期、价款和质量等条款。施工完毕后,甲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来经过我们了解,甲方的工程还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现甲方对于该工程还欠我们1000万元不给付,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由于甲方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请问,如果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律师回答:建设工程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工程款的结算应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那么,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工程施工合同显然不适合返还,而适用折价补偿。 实践中,对“折价补偿”在无效施工合同的适用中有争议。一些法院认为,无效后的结算就是工程量据实计算、计价方式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一些法院认为,按定额计算,利润、管理费等不能计算。但,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从文义上来看,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等来结算,涉及利润、管理费等也应计算。 那是不是说合同有效、无效都不影响结算呢?显然不是。如果合同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只有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结算范围也应限于工程价款,涉及其他违约事项的违约金等则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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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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