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与支付令的规定。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劳动者还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维权不利。为强化调解的作用,赋予调解协议书更强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就将支付令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将这一制度引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对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关支付令的具体内容,请参加本书前面章节的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在适用这一条时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劳动者持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范围限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他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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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1、咨询。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仲裁。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被拒绝的,可以申请仲裁;4、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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