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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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之后,法律就视为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发生了改变,意味着如果员工无重大过错或特殊情况,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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