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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备、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定期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物业权利有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有权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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