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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都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其中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乡镇、村办企业。但是,对已经申请破产的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的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将被兼并的企业可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问题试行意见(沪劳关发74号)的规定,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下列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也属于劳动合同签订范围:(一)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经司法鉴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三)依法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留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如下岗待工人员、企业内提前退休人员、劳务输出人员、留职停薪人员、按规定申请出国探亲人员、带薪上学人员、患严重疾病而休假人员、外借人员以及按沪府办发[1996]66号文规定,在批准其服兵役的同时,又安排进企业的人员等。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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