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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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罪名对应公职人员经商的行为,也就是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职人员如果只是单纯从事营利活动,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这种行为构成违纪甚至违法,应受到党纪或者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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