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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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在董事经理在职期间不得经营本公司同类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只能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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