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性质不同。职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对特殊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的一种特殊预防性措施;而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是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的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其并非管制、缓刑本身的内容,也非执行管制、缓刑的方法。从程度上讲,职业禁止比禁止令更为严厉。
二是内容不同。职业禁止的内容是禁止犯罪分子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项)特定职业,如对于从事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密切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实施食药安全犯罪的,可以判令禁止其从事食药生产、销售职业。禁止令的内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下称“三个禁止”),但不包括禁止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特定职业。如对于经常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进入夜店、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游戏场所以及举行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再如,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接触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