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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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庆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我国劳动法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周末则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职工有下列法定的假期: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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