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生政策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用。《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四)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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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产假98天 30天计划生育奖励(即二孩以内)假28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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