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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独生子女奖励奖励

2021-11-01
福建省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可以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属于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支付;双方属于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在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3)照顾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 (4)在实行养老金或生育补助制度的地方,增加养老金或生育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在农村生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妇,除享受上述奖励和优惠外,还将获得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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