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取得更由于大陆法系不同家间物权理论基础以及立法的差异,使得抵押权登记这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方法在各国均有所不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物效权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第13条的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外,在国务院1994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及1996年1月农业部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遘》中进l步对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范。然而,从物权法的角度考察,我国舰艇抵押权登记制度却在《海商法》与《担保法》关于舰艇抵押权登记效力“双轨制”的矛盾、船舶抵押权登记公示方法、公信力亟待澄清等问题,本文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变更理论和立法例试图分析我国有关船舶抵押登记的立法现状,进而提出关于建立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的设想,希望对我国有关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统一立法有所裨益。
针对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公信和请求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