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中何谓“第三人”台湾学者梁宇贤认为,所谓第三人是指依法律行为取得权利的善意第三人。[27]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第三人指当事人及其承继人之外的人。王泽鉴先生认为,第三人应当指对同一标的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不应包括在内。 对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对抗力范围,登记对抗主义国家经历了一个从无限制说到限制说的发展过程。根据无限制说,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一切第三人,即使是完全无权利人和恶意的第三人也包括在内,即“船舶所有人及与其设定船舶抵押权之抵押权人(契约当事人)以外之人”。但是,如果对第三人给予过于宽泛的解释,则法律有对第三人保护过丰而薄于当事人之虞,从而助长不法行为,破坏维护正当交易的法律目标。因此,出现了限制说。 限制说认为,“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中的第三人并非一切交易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其范围应有所限制,但对于限制的标准各学者又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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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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