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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020-08-27 18: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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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7 回复

专业分析: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500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矿山、装备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建筑企业信用制度,督促企业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负责清偿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的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开设专用帐户,从工程人工费中按期扣除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所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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