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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前1个月书面辞职,单位可以允许劳动者提前离职。 2、一般只要符合年终奖和绩效奖的要求就应当支付,与何时离职无关。 3、建议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材料说明会按时支付年终奖,明确数额。如果对方没有支付年终奖,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一般认为,企业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对象作出规定。在企业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机构对企业的工资分配权利还是予以充分尊重的。笔者以为,员工离职有多种原因,即使有上述约定,仍要分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员工因自身的原因离职。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自身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此时,可以认为员工没有遵守当初的约定,构成违约,由此带来的否定性后果就是“得不到年终奖”。这可以说是员工自身可得利益的丧失。 (2)员工因单位的原因离职。如单位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等情况导致员工离职,应该认定单位违约,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终奖”给员工。 (3)其他原因。主要是试用期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对于“试用期解除”,由于我国限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年终奖支付的问题,除非规定工作一定时间就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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