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的情形如下: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七、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八、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九、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十、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十一、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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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面四种情形的,刑事诉讼中止审理。具体如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诉讼终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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