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二章对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作有规定。 附:劳动法第十二章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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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定的条件,一般指的是劳动者具有下列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与其解约: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因胁迫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等。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一般是指当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面与其解约,并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因劳动者违法解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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