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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对该裁判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人民法院,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动争议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在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间加在一起,比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还要长,以至于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其自身诉讼成本的加大。 (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诸多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问题。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不明确,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身份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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