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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2020-10-19 1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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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皇盛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的保证公章没有经股东会决议,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所以应认定担保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权决议对外担保的机关,必要时还需要查阅公司决议。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公司章程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但这种决策程序一旦上升到法律上的要求时,效力范围也会发生变化,所以黄红有审查义务,其应当注意到法律的既有规定。故黄红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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