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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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3)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4)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
经营一家公司总要处理盈利和亏损的问题,合伙人要在合伙协议中将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约定好并写明。 在盈利时,依据约定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当亏损时,依据利润分配的比例来承担损失或者提前约定好,依盈利或亏损的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此外,合伙人还应及时查看财务报表,了解公司运营的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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