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没有经济损失的迟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处分,至于扣款金额,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单位内合法的规章制度确定(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后告知,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扣除经济处分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济处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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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劳动合同有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解决;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扣除的比例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也不得少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由劳动者直接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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