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男方父母在夫妻双方结婚前建造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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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或婚后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两人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但未登记方能够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也能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法官会根据出资比例、有无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财产全额支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业主的意愿进行;婚前买房均由两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是两个人一起出资买房,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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