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中最为主要的财产,也是在离婚纠纷中双方争得最厉害的财产,现就司法实践,对离婚过程房屋的处理做如下分析。婚前购买的房屋: 第一是,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只是产权证是结婚后才办理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婚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产权证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形中,有争议的是,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款项,产权证是婚后办理的,婚后只支付了很少部分的款项,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到底如何认定,有争议;具体的归属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对此种情形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应该依据上述所述进行确定,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房屋时最好是把两人都登记为产权人,或者就房屋的归属有一个书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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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或婚后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两人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但未登记方能够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也能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法官会根据出资比例、有无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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