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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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需要对男方写赠与协议,没有赠与协议不能视为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只要父母出钱有凭证,或者双方都认可,父母出钱部分按照房价的比例归还,包括升值部分。 房产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含升值的房价,属于共有,双方一半。 婚后的收入属于共有财产。如已经转移,要举证,视转移无效。 能够协议离婚最好,双方有争执,求助于司法程序,以维护各自利益。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首付,按揭购房的,并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若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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