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契税由买受人缴纳,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税率1/%,按成交价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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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过户新政策规定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进行转让,办理过户手续。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可以按照当前的市价将经济适用房出售,但要补交百分之十售房价款的综合地价款。过户手续要带上房产证、房屋转让合同、契税证明等资料到房管局办理即可。
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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