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0房贷新政策全文如下: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正式发布。通知中除了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之外,还对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和异地炒房提出了严格信贷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从上海知名个贷中介凯盛经略(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炜处获悉,自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披露二套房贷新政之后,各大银行已迅速作出反应——从今天开始,二套房贷新政在上海正式开始执行,认定标准或为“曾经有过房贷记录”的所有家庭。 暂停三套以上房贷 通知指出,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因此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在此前披露的内容上增加了针对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的限制——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此外,记者发现,通知中还发出了关于后续政策的“信号”——通知强调,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二套房贷新政施行 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从《通知》要求来看,“暂停三套以上房贷”和“异地炒房不予贷款”将重挫炒房团。 根据《通知》要求,具体执行方面,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事实上,上海方面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已基本出炉,执行时间也已确定。”赵炜透露,目前凯盛经略方面已接到几乎所有银行发出的通知,确认了二套房贷新政的执行日期为4月19日。 而在认定标准上,目前该公司获悉的信息是,曾经有过贷款记录的购房家庭,均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赵炜介绍,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以贷款记录为准。即无论是置换、自住还是投资,只要曾经有过贷款记录的家庭,不管之前的贷款是否还清,甚至是还清贷款后已售出、想要贷款置换一套房源的,都按二套房贷新政执行。“此前达成交易、目前正在审批阶段的贷款案例,从周一开始也均按二套房贷新规审理。而至于银行是否会在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贷款记录”上有更细致的划分,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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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关部门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或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上海提出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管理,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上海有关部门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或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上海提出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管理,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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