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设置了“公共户”制度,规定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如果本市居民因房屋出售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这就解决了因户口无处迁移,“赖”在别人房子里的问题。此项政策出台后,上海市法院完全可以判决旧房主迁出户口,而不用再担心实际可执行性的问题,这也彻底解决了户口纠纷中司法审判与行政管理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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