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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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下: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和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因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患职业病诊断期间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老职工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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