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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未满全月的按日结算工资,应当按照实际劳动发放,可用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国家规定一个月为21.75个工作日,工作的天数即为领取工资的天数,期间有周六或周日的,应当去除。
《劳动法》没有规定离职后多久把工资结算完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予结清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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