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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债权说的主要内容有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对优先权性质怎么定义?

2020-03-23 20: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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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4 回复

专业分析:

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他们虽然接受了罗马法关于优先权的立法指导思想,从维护社会正义或者基于推行社会政策的角度考虑,也以特别法的形式,赋予工资、税款等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效力,但不接受罗马法对于优先权性质的认定。他们认为,(1)优先权既可以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上成立,显然违背了物权标的的特定性原则的要求;(2)优先权的设立无须公示,也违背了物权公示原则,它与公示制度为宗旨的担保物权制度的理念是不相容的;[5](3)法律虽然赋予了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性,但这只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考虑,并不能改变该种特种债的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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