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他们虽然接受了罗马法关于优先权的立法指导思想,从维护社会正义或者基于推行社会政策的角度考虑,也以特别法的形式,赋予工资、税款等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效力,但不接受罗马法对于优先权性质的认定。他们认为,(1)优先权既可以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上成立,显然违背了物权标的的特定性原则的要求;(2)优先权的设立无须公示,也违背了物权公示原则,它与公示制度为宗旨的担保物权制度的理念是不相容的;[5](3)法律虽然赋予了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性,但这只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考虑,并不能改变该种特种债的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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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 一是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是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优先认股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优惠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拥有优先认股权的老股东可以按低于股票市价的特定价格购买公司新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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