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关于因果关系推定,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二是疫学因果关系说;三是概率因果关系说。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也叫作推定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学说,是日本学者德本镇教授在研究德国法中,针对矿业损害事件诉讼而提出的一种见解。 德本镇教授对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的阐述是:第一,事实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形式上仍然由原告承担。第二,原告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只需达到“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即可,而被告必须对“事实因果关系不存在”提出证明,其证明程度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否则法庭就可以认定事实因果关系成立,这一处理实际上使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原告转换到被告方。第三,所谓“相当程度的盖然性”,是指“超过了'疏于明确'程度,但未达到证明程度的立论”。 可见,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并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而是有条件的推定,是在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的相当程度的盖然性的基础上才能实行的因果关系推定。 疫学因果关系说是用医学中流行病学的原理来推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在日本,在公害案件诉讼、药物受害案件诉讼中,对大面积人群受害的、多数受害人提起集团诉讼的案件,裁判所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上采取这种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方法是,当以下四个条件充足时,认定诉讼中请求的某因素与流行病发生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第一,该因素在某流行病发生的一定期间前就已经存在。第二,由于该因素的作用使该流行病的罹患率显著增高。第三,当去除该因素时,该流行病的罹患率下降。 概率因果关系说认为,在个别人或者少数人主张受到公害或者药害致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由于不是大量人群集体发病,原告根本无法提出能够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公害或者药害的致病因素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科学数据。上述规则,在医院大面积感染事故诉讼等特定的医疗过失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中,比较经常地得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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