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押权、法定留置权有许多重合之处:①四者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依特殊情事成立的债权,对于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排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②都是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物的不动产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重合:如对于不动产建造人就其因建造不动产所产生的债权而在该不动产上成立的担保权,法国和日本规定为不动产优先权,而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却规定为法定抵押权,罗马法上一些为人而设的优先权在后世演变为法定抵押权,如《法国民法典》第2121条所规定的已婚妇女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夫的财产、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监护人的财产享有法定抵押权。这些法律规定的不同,与一国的立法政策有关,也与相关的担保制度有关。③优先权是基于“质权”观念的扩张而设立的,因而优先权和法定质权有重合:不动产承租人置于其所承租不动产上的物品,可以推定为承租人就租赁之债对不动产出租人所设定的质押,所以不动产出租人对置于其不动产上的物品就此债权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旅店客人将其携带的行李或其他物品带入旅客,可推定其就住宿之债对旅店主人所设定的质押,旅店主人就其所携入的物品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样饮食店主人就食客带入其店的物品也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因不动产的租赁、旅店的住宿等原因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有优先权。④都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优先权和法定留置权有相似之处:在法国民法中,留置权被认为与双务契约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性质相同,不认为是独立的物权,因而法国民法典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有一些留置权的内容,如关于保存人、运送人就保存费、运输费对所保存和运输物品的优先权,就十分类似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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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抵押权和质权,如果抵押权成立在先,并进行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否则质权优先。 另外,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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