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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独立存在吗?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可以并存吗?

2020-03-20 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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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0 回复

专业分析:

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优先权作出了统一规定。该草案借鉴日本民法“先取特权”的立法体例,设立优先权总则(一般规定),一般优先权,特别动产优先权,特别不动产优先权,知识产权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等。他认为:“优先权是基于国家的立法政策考虑而规定的,不仅私法上有规定,公法上也有规定,各国立法对优先权的态度也不一。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的法律上都有优先权的规定,不过在实体法上规定优先权的国家,在程序法上一般不再规定;而在实体法上未规定优先权的国家,一般在程序法上有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实体法上规定优先权,更易明确优先权的担保性质,并且规定优先权,以其法定性与抵押权、质权相区别,更利于担保物权体系的逻辑性”。 但此建议稿规定的优先权种类较有限,还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现实中的优先权现象,如在《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都有体现的旅馆主人对顾客携带物品的优先权,运送人对其所运送物品的优先权,种子、农药、化肥提供人对收获物的优先权等,在〈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同继承人补偿金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补偿金优先权等都未在建议稿中体现出来。这些优先权存在于坚实的社会物质生活中,不易漠视,在民法典制订之际,能够规定的优先权应尽可能予以规定,以免出现漏洞。 建议稿规定了技术合同优先权、著作权优先权、商标权和商标使用权优先权、职务发明人和职务发明作者的优先权。但优先权属于物权法范畴,而知识产权不属于物权法范畴,不应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以免不适当地扩大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影响整个物权体系的和谐。“关于知识产权优先权,即使在规定优先权国家的立法上也未规定”。[20]鉴于知识产权的专门性,其优先权可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中予以规定。民事特别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不宜纳入物权法,仍在特别法中予以规定。 对于公法债权优先权,王利明教授的建议稿中规定了“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保存、清偿、分配、诉讼等而发生的费用”,即属于公法债权优先权性质的司法费用优先权已有体现。公法债权在本质上不排斥私法保护,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圆满调整的,运用私法方法对公法债权的保护更加周密,并且通过对公法债权的私法保护,私法精神不断向公法渗透,私法的自由、平等、人权等精神不断体现在公法领域中,使公法运作更加符合现代法制要求。诉讼费用优先权和税收优先权在我国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单行法中规定,建议同属公法债权的税收优先权等内容也一并规定于物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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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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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优先效力是留置权优先。对于同一财产而言,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法定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具体表现为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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