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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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或者生育多胞胎的,可以增加产假时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对产假的规定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或者生育多胞胎的可以增加产假时间。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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