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或者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等节育措施失败后再次人工流产,凡孕期不足13周,采取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给予休假十四天;采取钳刮术,休假二十一天。孕期为13周及其以上女职工,给予休假三十天,上述假期均按职工出勤待遇发放薪水。若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后仍未采取节育措施,导致再次人工流产,假期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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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或者生育多胞胎的,可以增加产假时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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