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并非自动解除,而是需要顺延到医疗期满。劳动者可以获得1、医疗期工资,2、经济补偿金;3、医疗补助费1、医疗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2、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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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的赔偿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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