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本条实际规定了企业应当安排职工在本年度休完年休假。 第二该办法第十条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款的规定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本年度休完年休假,职工提出不休,视同职工放弃本年度年休假。 以上两点讲的很清楚,职工年休假只要企业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应当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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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年休假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其次,法律并未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 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年假并不等于放弃了休年休假的权利。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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