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办理入职手续的当日起,劳动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和第三方机构或者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属于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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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定的劳动关系,该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约束;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受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或者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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