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被开除没有补偿。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占为己有,涉嫌盗窃公司财物,有证据证明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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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赔偿标准,依据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1、职工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如果职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职工工作不满六个月,按照半个月计算。 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支付经济补偿给职工,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则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为标准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属于非法解除,应该按上面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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