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据林木的种类及生长年限,直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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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关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林木补偿费。 2、森木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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