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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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具体的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了: 第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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