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就业协议》不同:《就业协议》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就业协议性质是普通民事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并且非强制性签订,签订了《就业协议》任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就本案中,员工虽违反了《就业协议》,其行为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因起草《就业协议》不严谨,未明确违约金,并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及程度,用人单位想要得到违约金的支持,需要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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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即就业协议主要是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是没有规定的,对任何单位都适用,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是学校,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完全是无关的。因此就业协议书可以适用的主体与劳动合同也是不一样的,二者的劳动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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