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属于福利房,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不是单位的职工不能直接获得房屋产权,但可以在职工购买并获得产权后对外出售时购买。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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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之前,不能上市交易。 如果通过私下签订协议或公证等方式购买这类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利于保护买方的权益。 集资房的购房人取得了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单位的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特别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该类房产的购买者拥有的是有限产权,在还没有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前是不能在市面上交易的。私下签订买卖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购买的,购房合同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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