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属于福利房,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不是单位的职工不能直接获得房屋产权,但可以在职工购买并获得产权后对外出售时购买。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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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卖方有全部产权,单位无特别限制条款,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 转让单位集资房要注意下列问题: 1.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特别约定。 2.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 3.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需要根据是否有房产证。 1、单位集资房有房产证的可以买卖。 2、单位集资房没有房产证的一般不可以买卖,因为这类产权没有独立产权证所以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无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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